科技协作合同,是受托方或技术转让方与委托方或技术受让方之间,为协作完成(或转让)一定的科学技术项目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科技协作合同是双务、诺成、有偿合同,除此以外,它还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主体,当事人一方(受托方或技术转让方)必须是具有一定的科学技术能力的科学技术组织。(2)合同客体,标的不是一般的财产或劳务,而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即凝聚着人类智慧和创造性劳动的技术成果。(3)履行的特殊性。首先,科技协作合同需要双方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否则受托方提供了一定的科技成果,委托方也不一定能接受。其次,受托方也可能由于技术力量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尽管主观上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科技成果。
以上特征决定了科技协作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受托方或技术转让方讨债
科技协作合同的受托方或技术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即按时、按合同要求质量完成科技项目或转让科技成果,否则就要负下列违约责任:
1.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完成科技项目或转让科技成果义务,受托方或转让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全部或部分退还另一方当事人所拨付的委托费或技术转让费,并向对方支付定数额的违约金。
2.由于受托方或转让方的过错迟延完成科技项目或转让科技成果,受托方或转让方应承担因拖延进度而给对方造成的报失,并支付合同规定的违约金。
3.受托方或转让方提供的科技项目或科技成果有质量缺陷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道受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4.受托方或转让方提供的科技项目或科技成果如涉及到侵犯第三者专利权的问题时,应由受托方或转让方承担侵权责任。
(二)向委托方或技术受让方讨债
科技协作合同的委托方或技术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即支付费用或酬金,并积极配合对方完成协作项目,否则就要负下列违约责任:
1.委托方或受让方如不按期支付规定经费或酬金,除尽快支付外,还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工作停滞、失败的损失。
2委托方或受让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积极配合受托方或转让方完成协作项目。如因委托方或受让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委托方或受让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委托方或受让方单方中止履行合同,所拨付的委托费或转让费不得追回,归对方所有。如果对方的实际开支已超过拨付的费用,还应补偿其不足部分。
4.委托方或受让方未经受托方或转让方同意,不得将科技项目或科技成果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占有;如果受托方或转让方要求保密的,委托方或受让方还得按合同规定保守秘密,否则,给受托方或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第七节讨一般民事合同产生之债
《民法通则》所讲的“合同”,其定义是:“合同是当事人之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不难看出,民法学界所说的合同范围很广,我们前面所讲的《经济合同法》所列十种经济合同仅是它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大多数学者认为,“经济合同”只是一类特殊的民事合同,除经济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合同则属于一般民事合同。
一般民事合同有哪些特征,怎样讨要由它产生之债呢?我们下面作简单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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