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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民事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9-12-24 17:25  浏览次数:

    要了解一般民事合同的特征,最好的办法是把它与经济合同进行比较,通过比较两者异同,我们就可以清楚了解其特征了。

    (一)主体特征:

    前面我们讲过,经济合同的主体为法人,或者至少当事人的一方为法人。一般民事合同则不受此限制,它可以由法人与法人签订,法人与公民签订,亦可以由公民与公民签订。比如,同样是借钱的契约,某法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专业银行贷款所签订的是经济合同;某商场向某公司借款签订的,或者公民甲向公民乙借钱签订的则属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二)非计划特征:

    经济合同是受计划支配的合同,直接为实现国民经济计划服务。一般民事合同不受计划制约或不直接受计划制约。比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直接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计划签订的;而某商店与某建筑包工队签订的修建一个小型食堂的契约则属不受计划制约的一般民事合同。

    (三)领域特征:

    经济合同涉及的领域为生产、流通领域的经济关系,与之相对应的一般民事合同则大多涉及个人消费领域的经济关系。

    (四)其他法律特征:

    经济合同皆为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一般民事合同则既可是双务合同,也可是单务合同。比如,赠与合同即单务合同,赠与人有将标的物所有权移交给受赠人的义务,没有受领相应代价的权利。

    经济合同皆为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均须给予他人相应的利益方能取得自己的利益;一般民事合同则既可是有偿合同,也可是无偿合同。比如,小件寄存合同是寄托人将日常生活用品交给保管人保管而达成的协议,属一般民事合同。这类合同的寄托人主要是旅客、顾客等,保管人多为车站、影剧院、超级市场等单位。它既可以是无偿的(免费的),也可以是有偿的(收保管费的)。

    经济合同基本上是书面合同,而一般民事合同可是书面合同,也可是口头合同。

    (五)保证特征:

    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必须是法人,任何公民不能作为经济合同的保证人;一般民事合同的保证人则可是法人亦可是公民。

    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在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负连带责任;一般民事合同的保证人则可负连带责任,亦可负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