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一般民事合同产生之债,讨债人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着手进行:
(一)以《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作为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和第六章民事责任皆用相当的篇幅介绍民事合同有关问题,其中第六章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所讲条款就是我们讨债时的主要法律依据。
所谓违反合同,在上几节讨论经济合同所生之债时我们已经反复接触到,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却未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在我国民事活动中,违反合同的现象是屡屡发生的。其原因部分在于某些合同当事人故意违反合同,企图谋取某些不法利益,但更多地还是我们许多公民、法人代表法制观念不强,没有把违反合同提到违法的高度来认识。为此,《民法通则》制定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这一节,一是督促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二是使债权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并以之为武器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其义务。现在,我们把这一节内容抄录于下,以便债权人、讨债人熟悉和运用: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从上述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违反合同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
不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合同。针对三种不同情况,违约方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也不同,讨债人要根据不同情况,向债务人提出不同要求。另外,按照违反合同的责任,违反合同的情况又可分为一方违反合同和双方违反合同,这就是说:有时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债权人,另一方是债务人;有时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针对后面这一种复杂情况,讨债人的关键就是弄清楚本方所欠之债与对方所欠之债的数额,然后就可以根据债的数额之差进行讨债。债的数额的大小,则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各自过失的大小及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确定的。
(二)参照讨要经济合同所生之债的基本规则和措施:
一般民事合同与经济合同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但是,两者的基本点是共同的,它们皆属于民事合同这一范畴。因此,我们在讨要一般民事合同所生之债时,可以而且应该参照讨要经济合同所生之债的基本规则和措施。
比如:某个体工商户与某果农签订了购买水果的合同,如果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况,受损失的一方就可以比照前文所讲讨购销合同产生之债的基本规则和措施进行讨债。果农违约,该个体工商户也可以从三方面追究其责任:一是追究供方不履行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追究不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三是追究不履行保证标的物的质量符合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同理,个体工商户违约,该果农也可以从两方面追究其责任:一是追究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追究不履行受领标的物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其他的一般民事合同,诸如私房租赁合同、借钱合同、小件寄存合同、房星修缮合同、行李运输合同等等,皆可以参照类似的经济合同有关规则和措施履行当事人的债权权力和债务义务。
(三)注意一般民事合同的几个特征
我们讨要一般民事合同产生之债可以参照采用讨要经济合同所生之债的基本规则和措施,并不就是一切规则和措施都照搬。前面所讲的一般民事合同的几个特征是讨债人要特别注意的。
一般民事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向法人讨债有一定的程序,债务人比较明确和固定;向公民讨债,情况就复杂得多,债务人可能失踪,可能死亡,其财产变化亦较快,为此,讨债人要根据我们前文所讲“不同对象的讨债技巧”进行讨债。
一般民事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在债权债务人产生纠纷时有字据为证,比较容易解决;口头合同一般都是基于相互信任而订立的,倘若产生纠纷,没有字据为证,讨债人社会感到非常手。针对后一种情况,取证就是最重要的讨债手段了,一是找证人,二是找物证,当然,以理以情说服债务人履行义务亦是可以运用的技巧。
般民事合同的保证人可以承担连带责任,亦可以承担补充责任。因此,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讨债人首先就得搞清楚他的保证人是承担何种责任,然后,才采用有针对性的方式方法向保证人追讨债务。
一般民事合同在签订时,常常不象经济合同那样有严格的程式和详细的条款,这也给讨债带来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有违反法律的地方,就使得讨债人更加作难。此时,讨债人首先得以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准进行讨债;倘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就根据一般民事合同的履行原则为准进行讨债。
般民事合同基本上是非计划合同,即它不象经济合同那样直接受国家计划支配。不过,讨债人得注意,虽然一般民事合同不受计划制约或不直接受计划制约,但是它也不能违反国家计划或者破坏国家计划,否则,合同元效,当事人还得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非合同所生债务的讨债技巧
根据债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自愿,我们可将债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成立的,体现为对正常社会关系的法律保护,是最普遍、最大量存在的债。前文我们用了一章的篇幅对它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非合同之债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成立的,有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单方法律行为之债等数种。这类债的共同特点是当事人并非出于自愿约定建立债的关系,此外,它们并不反映常态下的社会关系,而是一种对不正常的社会关系进行矫正或对道德行为进行褒奖的手段。
非合同之债与合同之债的上述差异决定了讨要这两种债所采用手段的区别,讨债人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
第一节讨侵权行为产生之债
致害人(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致使受害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致害人就得对这一违法行为承担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乃至具结悔过、拘留判刑等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这不是该书的讨论范围,故不多作讨论。财产责任表现为侵权行为所生债务的履行,这是本节讨论的对象,下面我们对此作较为具体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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