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财产所有权的三种类型:
我国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依财产的性质及享有这种权利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相应地,侵害财产所有权也因侵害对象的不同而分为三种类型:
1.侵害国家财产所有权
侵害国家财产所有权,即侵害国家享有的对全民所有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举例说,以下情形皆属于对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侵权损害:侵占、哄抢和毁损国家财产;将出土文物或遗留在社会上的历史文物据为己有;善意取得被窃的国家重要财物(比如因不知情从小偷手中按合理价格买得国家文物);不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乱开乱挖矿藏资源;非法侵占国有土地、林木;不经批准擅自狩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捕捞水产资源;挪用公款、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造成损失;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的严重损失或浪费等等。
2.侵害集体财产所有权
侵害集体财产所有权,即侵害集体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举例说,以下情形皆属于对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侵权损害:靠行政命令等强制手段侵犯乡企业的自主权;全民所有制组织无偿平调城市集体企业的积累,或以借用为幌子侵吞集体企业资金;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以某些借口非法向集体企业摊派资金;非法占有科学技术协会、残废人基金会、宗教组织等民间团体组织的资金、财物;不符合法定季续的征用、占用集体土地、森林、滩涂;转卖、出租承包的土地;在承包的土地上擅自建房、烧窑、葬坟;非法出卖集体房产、林木和土地;贪污、侵吞、挪用以及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等等。
3.侵害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侵害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即侵害公民个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举例说,以下情形皆属于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侵权损害:非法侵占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网点和经营场地;非法侵吞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经营应得的收入;以各种名义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非法摊派资金;因过失造成私人财产损害、灭失;非法占有他人的藏书字画等;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个人财物;非法拆除、占用、毁坏公民个人所有房屋;强行砍伐公民个人房前屋后以及农民自留地、自留山等处种植的私人林木;非法转移、变卖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他人的份额;合伙人的某一方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处分合伙财产等等。
(二)侵害财产所有权的赔偿范围和方法:
1.赔偿范围
对财产损失应全部赔偿,这是侵害财产所有权进行赔偿时必须遵守的一条原则,侵权行为对他人财产造成了损害,致害人就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通常不取决于致害人的过错程度或者致害人应受何种法律制裁(比如说是否要合并承担刑事责任),而是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的大小为依据。致害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无论仅承担财产责任还是承担财产责任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对所造成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皆应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
比如,公民甲无意将公民乙的钻石戒指失手掉入河中而灭失,公民甲就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财产责任,根据公民乙的要求,要么以质地相当的钻石戒指赔偿,要么以相当价值的货币赔偿。又如:某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借用为幌子侵吞某集体企业资金数万元,该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或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并不影响该企业如数返还某集体企业资金数万元及其利息。
对于“全部赔偿”的含义,讨债人应当明确:全部赔偿包括直接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此(指直接的财产损失。编者按)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也应当赔偿损失。”
2.赔偿方法
财产所有权侵害包括侵占和损坏两类,由此而产生了两种赔偿方法:
(1)“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这种赔偿方法,司法解释认为:财产侵占者首先应当返还原物,如无可能则可用质量相当的实物进行赔偿。如既不能返还原物又不能用质量相当的实物进行赔偿,则可按照被损害的财产的实际价值用人民币赔偿。
(2)“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关于这种赔偿方法,司法解释认为:财产损坏者首先应当对损坏财产恢复原状、重作或更换,如无可能则可按照被很坏财产的实际价值用人民币赔偿。另外,财产损坏者虽有可能对报坏财产恢复原状、重作或更换,但经济上显然不合理时,也可按照被损坏财产的实际价值用人民币赔偿。
财产赔偿有一次结清的,亦有多次结清的,从期限上讲又是两种赔偿方法:
(1)一次结清的,是指侵权行为人能一次返还原物或赔偿质量相当的实物,或者一次交清赔款。
(2)多次结清的,是指侵权行为人暂时无力赔偿,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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