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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债常识]如何讨侵害公民身体而产生之债?

    发布日期:2019-12-24 17:27  浏览次数: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一规定概括了侵害公民身体的种类,且明确了侵害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下面我们以此为一纲,作一些补充解释。

    (一)侵害公民身体造成的几种结果:

    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有三种结果:致伤、致残和致死。

    致伤是指受害人通过医疗、营养能复原,恢复智力和劳动能力这一种较轻的身体损害。

    致残是指受害人受伤过重,不能再恢复健康,体或双目等器官失去一部分功能或丧失其机能这一种较重的身体损害。

    致死是指夺去受害人生命这一种最重的身体损害。

    (二)侵害公民身体的赔偿范围及方法: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身体及其器官不受非法伤害。对于不法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人,法律不仅用刑事手段进行惩罚,而且还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要求侵害人承担经济责任。

    实践中人身损害只有致伤、致残和致死三种,但是由此面引起的赔偿财产损失情况则十分复杂。这里,我们只能具体分析和罗列几个主要的方面,以供债权人或讨债人参考运用。

    1.赔偿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受害者治疗过程中治伤所必要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挂号费、手术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护理费、住院费等等。如果需要转院治疗或者加强营养的,经医院和大夫提出或同意,致害人还得赔偿必要的转院交通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受害者本人或家属提出不必要的、不合理的要求,比如运用对治伤关系不大的高级补药或滋补品,致害不承担其费用。另外,未经医院、大夫的同意,受害人及家属自行采取的医疗措施所需的费用,致害人亦不承担。

    2.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关于这个问题,首先应当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的长短及受害人通常情况下的收入确定赔偿的数额,然后才是裁决致害人进行赔偿。受害者误工时间的长短不能以当事人双方的主观意愿来确定,而应以医院或大夫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

    3.赔偿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受害者因伤势较重,不能治疗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复原而致残的,致害人除了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外,还应赔偿生活补助费的确定,其根据有两条,一是残废者的残废程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的确定,其根据有两条,一是残疾者的残废程度;二是残废者年龄、从事工作及家庭状况等。一般说来,残废者的残废程度是确定赔偿数额的主要根据。残废程度千差万别,不过大体上可分为局部残废和全部残废两种。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称为局部残废,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称为全部残废而在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中,有的生活还可以自理,有的生活则不能自理。确定赔偿数额时,生活不能自理的全部残废人生活补助就应相对高于生活尚能自理的全部残废人;而全部残废人的生活补助就应相对高于局部残废人。残废者年龄、从事工作及家庭状况是确定赔偿数额的次要根据,比如年纪轻的受害人生活补助费就应相对高于年纪大的,家庭经济状况极差的就应相对高于经济状况较好的。

    另外,残废者如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米源的,残废者残废前所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也应让致害人承担。

    4.赔偿死者的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赔偿丧葬费是指丧葬死者必要的开支,不包括铺张浪费和信活动的费用。不过,偏若死者生前经过行的,其疗费应国赔偿范围。

    若死者生前是家庭其他成员生括的承担者,就要根据他生前实际负担家庭生话费用的多少确定补助额,原则上对靠死者生前糖的老年人,必要时应由致害人对其终身负责若死者已接近成年,家庭经济状况需要他帮助弟妹生活,则致害人要担负其弟妹一定时期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