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特殊侵权行为是与前文所论及的一般侵权行为相对而言的。一般侵权行为侵害权利出于自己行为,负单纯的过失责任;待殊侵权行为侵害权利出于自己以外的事实,负非单纯的过失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发生侵权损害;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侵权报害;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发生侵权损害;违法污染环境而引起侵权损害;设置通行障碍造成侵权损害;物体倒塌、坠落造成侵权损害;饲养动物造成侵权损害;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侵权损害。下面,我们一一介绍山这八种特殊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债务
(一)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发生侵权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侵权行为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亦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损害可以因侵权主体主观上的过错而产生,也可以是侵权主体主观上无过错而产生。
因主观上的过错造成侵权损害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比如,法院工作人员歪曲事实,自解法律,公安人员对人犯施用不必要的暴力等面造成的损害。
主观上无过错造成侵权损害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报害比如,公安人员与犯人搏斗时,误伤无关行人等。以上两种侵权损害,都应该对受害人给予赔偿。赔偿方式,首先是由国家机关进行赔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国家机关可以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二)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侵权损害,制造者、销售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以上规定有两层意思:其一,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侵权损害,不管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有过错还是无过错,只要损害事实发生,消费者都可以直接请求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赔偿,制造者和销售者负连带责任,其二,运输者、仓储者在运输、保管商品等过程中,由于过错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先得向消费者履行赔偿义务,然后再向运输者、仓储者进行追偿。
(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发生侵权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业务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不管这种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侵权损害的事实,就要负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比如,飞机因发动机突然出故障停止运转从而坠落,坠落时造成某农舍起火燃烧,烧毁了财产,烧伤了房舍中的主人,该农舍的主人就可以直接向飞机所有者或经营者索赔。这种情况飞行员并无过错。
不过,危险业务造成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从事危险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比如,一个自杀者故意跑到某化工厂利用有毒或有强腐蚀性的化学原料自杀,该化工厂在举证后就可免于民事责任。
(四)违法污染环境而引起侵权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亦可以采用无过错原则。比如,现代化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但是,科学技术及其设备还不足以消除这些污染,企业虽无过错还是得对环境污染负责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对于环境污染所造成的赔偿报失的范围,因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尚待完备故法律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不过,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必须全部赔偿则是公认之理。除此之外,学者们认为:污染损害不仅表现为直接的财产损失,还有一部分表现为非财产利益的损失。请如污染对人的精神状况、健康状况、生活条件的影响,也应当属于污染损害,也应当得到合理赔偿。
(五)设置通行障碍造成侵权报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具体分析有五个要点,具备这五个要点的侵权损害发生,受害人即可请求施工人或施工对象赔偿损失。
五个要点分别是:(1)施工的地点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等有人通行之处;(2)是进行坑井等地下施工;(3)没有为保证行人安全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其他必要安全措施;(4)造成他人损害后果:(5)安全设施的欠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参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第506页)
(六)物体倒塌、坠落造成侵权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对这一条理解和执行的难点在于最后一句话:“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关于这一条,《民法通则》采取的是严格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上述情况发生,只要造成他人损害,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认为自己无过错,必须负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除责任。比如,某单位食堂的烟囱倒塌打伤路人,该单位能够证明烟囱的倒塌系施工中的原因造成的,那么,该单位就可以先承担受害人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然后再向造成倒塌的施工人追赔。如果该单位举证不足或无法举证,那么赔偿责任就只能由该单位承担。
(七)饲养动物造成侵权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这一条有三点得补充说明:
1.动物的范围。致害动物必须是被饲养的动物,野生动物不包括在内。被饲养的动物包括家禽、家畜以及喂养的蜂、虫、鸟、鱼,动物园的动物和科学试验培养的微菌及饲养的动物。
2.饲养动物伤人或致人财产损害,一般情况下不管饲养人和管理人有无过错皆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本应用铁链锁住或关养的狼犬因主人不慎跑出来伤人,主人有过错要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如果放牧的耕牛相互角斗时伤人,主人无过错,但也要向受害人赔偿损失。
3.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两种:其一、损害由受害大的故意挑逗、攻击或其他过失引起,比如,游人违反动物园规则挑逗动物而被抓伤、咬伤,动物园不负赔偿责任。其二,损害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比如,某青年攻击拉车之马,马受惊冲进一家五金交电商店,造成该店财产损失6000元,马的主人可以免责,该青年就要承担该商店的经济报失。
(八)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侵权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报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除外。”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前文“向监护人讨债”中已经较详细提及,这里就从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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