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问题解答 > 正文

    [讨债常识]如何讨防卫过当、紧急避险、共同侵权等产生之债?

    发布日期:2019-12-24 17:28  浏览次数:

    (一)防卫过当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卫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人给予适度的还击行为。它能减轻或排除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是法律赋予行为人的种自卫权利,是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合法行为因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过,接着这一句,《民法通则》又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防卫过当承担赔偿责任。

    举例来说,比如,某小偷在掏钱包时被公民周某抓住,小偷以武力袭击周某欲逃走,周某击伤小偷,小偷求饶就擒,这是正当防卫。但是,如果小偷被击伤,失去反抗力后,周某出于愤怒又击断其腿,这就是防卫过当了,周某就得承担其医疔费。

    (二)紧急避险产生的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是行为人在遇到紧急危难,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损害,而采取的可能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紧急避险有人为造成的和自然原因引起的两类,两类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后,引起的赔偿责任是不相同的。

    1.人为原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比如,汽车驾驶员为躲避突然从非人行横道处横穿马路的某行人,驶向人行道撞坏路边电杄,保住了某行人性命。驾驶员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引起险情发生的某行人赔偿撞坏电线杆的全部损失。

    2.自然原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对此也有规定:“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比如,轮船因特大风浪而遇险,船长下令将部分货物或旅客行李抛出船外,以保证旅客生命安全,虽然也造成了财产损失但是,船长和轮船公司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当适当的赔偿责任。

    以上讲的是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合法情况,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都是得当的,但是,紧急避险也会引起不合法的情况出现,即紧急避险人以牺牲较大利益来保全较小的利益,或者可以采用其他损失较小的办法解救危险而不采用。对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还有规定:“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三)共同侵权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损害,指主观上有侵害意思联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运用违法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对于共同侵权损害的加害人,司法处理是较重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个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几人请求赔偿损失,至于侵害人内部各人按不同过错程度承担不同份额的赔偿,受害人可以不去管它。

    举例来说,工人甲、乙、丙三人因厂长扣发其奖金,共谋报复,把厂长打伤,这三个工人就得赔偿医疔费和营养费。假如工人甲畏罪躲藏外地,工人丙又一文不名,厂长就可以向工人乙要求赔偿全部医疗费和营养费。

    (四)“多因一果”的侵权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多因一果”,“多因”是指几个侵权者的违法行为,“一果”是指一个侵权损害结果。这种侵权损害表面上看类似共同侵权损害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使用违法行为造成同一侵权损害的结果。但是,两者之间又有着一个不同点,即共同侵权损害人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侵害的意思联络,而“多因一果”的侵权损害人之间在主观上事先并无侵权损害的意思联络。对于“多因一果”侵权损害的加害人,司法处理要轻一些,加害人是各自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多因一果”的侵权害受害人只能分别要求各个侵害人赔偿他们各自所应赔偿的损失。

    (五)制止侵害发生者受到损害而引起的赔偿责任:

    社会主义的法律不仅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侵权损害行为发生时,鼓励公民或法人制止这一侵权损害行为,当制止者受损害时法律保障其损失得到赔偿或补偿。《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六)侵害当事人双方混合过错、均无过错时的民事责任:

    所谓“混合过错,”是指侵权损害中的侵害人、受害人双方对侵害发生都有过错。对于这种情况下双方怎样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作了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所谓“均无过错”,是指侵权损害中的侵害人、受害人双方对侵害发生都没有过错。对于这种情形下双方怎样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也作了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讨不当得利产生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取得某种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所发生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