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债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常见的它往往由于受损人自己的疏忽和过失而产生。下面我们举例性地介绍几类较为典型的不当得利之债:
(一)买卖活动中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
1.多付或少付贷币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如某甲去商店买辆自行车,价格为358元,某甲给售货员400元,由于售员算错帐,找给某甲52元,某甲发现后悄然离去,他多得这10元钱即为不当得利。对于这10元钱,受方有权追素,得利的某甲应当如数返还。
2.多给或少给商品产生不当得利之债。比如,某公司批发经营部批发五百套衣服给某个体工商户,由于点错数少给套衣服。某个体工商户受到损失,经营部不当得利。对于这套衣服,个体工商户有权追索,经营部应当返还。
(二)借贷活动中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
1.出借人重复接受借款人还帐产生不当得利之债。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借款人已经还了借款,但对此遗忘,再次履行不当履行的债务;一是借款人的利害关系人代他履行了债务,他又再次还借款。在这两种情况中,出借人得到的两份借款中有一份就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受损方。
2债权人在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后仍占有债务人的抵押物收取利益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原债权人此时成了债务人,而原债务人成了债权人,获得不当得利者应当返还对方损失。
(三)交付活动中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
1.误交产生不当得利之债:比如,交付者把本应交给甲的财物误交给乙,而乙又接受了,这是不当得利。又如,受托人转交财物误投了对象,而对方予以接受,这也是不当得利,受利者应当返还财物。
2.少交或少收税款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比如,某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人员因工作失误漏征1000元,该个体工商户由此得利1000元,这也是不当得利,受利者应当返还国家这份税款。
另外,象银行存取款支付出错,收电费、水费工作人员计算换误等等皆可以产生不当得利之债,我们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