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关系产生于特定主体之间。债权人只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主体,而债务人则是另一方主体慎重选择债的关系的另一方主体,即慎重选择债务对象,是债权人预防债务纠纷的关键。可以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愿选择债务对象的,主要是因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关系。而合同所生之债在经济领域中又是涉及面最广、作用很大、产生债务纠纷的量也是最大的债务因此,我们在本节中主要针对合同所生之债,论述如何慎重选择债务对象。
一、审查主体资格
就合同而言,主体资格即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关于法人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作出了各种明确的规定。在民法中,法人和公民的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决定着担任合同主体的不同资格。
(一)对于公民而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无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独立进行任何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否则,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这就表明,只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各种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无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独立成为债务关系的主体,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债务活动,否则,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与债务活动,或者参与前,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例如,张某看中了邻居赵家的一间私房,张某趁赵家除患精神病的大儿子(成年人)外,其他家庭成员均不在家之机,与赵家大儿子达成协议,用800元现金购买下这间私房,并交付了房款。赵家主妇回家后,不同意出卖此房,将800元钱退还给了张某。张某不服,认为对方不履行合同,应当负违约责任,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结果,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精神病患者不能成为这类民事活动的主体,驳回张某的诉状。
由此可见,在与公民订立合同、发生债务关系之前,认真审查该公民是否具有与债务关系相应的行为能力是十分必要的。
(二)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也必须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怎样才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呢?首先,必须依法成立。关于法人依法成立有三种情况:一是依据法律、法规、决定、命令而设立;二是通过核准登记设立;三是按照标准条例、章程而设立;其次,法人还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场所、财产以及明确的经济活动范围等等。也只有这样的组织才能作为法人从事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符的债务活动。譬如,某贸易公司与一家电器厂家签订一份电扇购销合同,声称具备法人资格,拥有上百万元的注册资金,向该厂购买落地电扇五百台。电器厂信以为真,顺利签约,并按期发货,结果贸易公司拖欠货款,多次催促仍不付款。无奈厂家追上门讨债,才知道这家所谓的贸易公司实际上是一家既无资金、财产,又无组织机构、固定场所的“皮包公司”。尽管该贸易公司有关人员的诈骗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但是电器厂蒙受的经济损失已无法补偿。因此,在与组织发生债务关系前,应该对该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严格审查,以免上当受骗。
二、调查主体信誉
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会认真地完全履行自己应承担的债务,也并不是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都能够认真履行所承担的债务。虽然这样的债务公民、债务法人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但是,作为债权方,为了更主动地避免不必要的债务纠纷,在由合同等所产生的债务关系发生之前,调查一下债务伙伴的信誉也是必要的。因为,一个信誉比较好的公民或企业,一般都能自觉信守诺言,实践成约,反之,则往往失信食言,拖欠债款,或者不认真履行其他债务。
例如,某市一家电视机厂的产品投放市场之后,方知一部件质量未过关。发现问题后,该厂厂长立即亲自在电视和报纸上向广大用户说明情况并赔礼道歉,同时派出维修人员上门修理,并且允许用户退货,主动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来,该厂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愿意与之发生业务关系的商业企业日渐增多,从而开拓了市场。这个例子从一个侧面说明,选择一位信誉好的债务伙伴确实是预防债务纠纷的办法之一。
三、审查主体的履行能力
一位公民或者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不等于就具有承担某项债务的实际履行能力。债权人在审查了即将与之发生债务关系的公民或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后,审查其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就成为了预防债务纠纷的又一关键。
(一)审查对方的支付能力
作为债权者,在债的关系发生前,有必要调查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如果债务伙伴是公民个人,债权人可以通过公民所在单位以及他的邻居、亲戚、熟人等多种渠道调查此人是否具有支付能力;如果是法人,债权方可以通过工商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等渠道了解其是否具有支付能力。如果债权者不调查对方的支付能力,只听对方一面之词,往往就会上当。
比如,某业务员来到一家中药材厂,声称他是某大型药材零售商场派来的,他们商场具有上百万元的流动资金,欲订购该厂一批价值20万元的中药材。厂家信以为真,按址发出了这批药材,结果迟迟不见货款。厂方追上门讨债,结果这家所谓的大型商场其实只是一家小小中药铺,完全没有支付能力由此可以看出,审查对方支付能力,对债权者是十分重要的。
(二)审查对方生产经营能力
如果是因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所发生的债,作为委托方的债权者,在债的关系发生之前,就有必要调查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如果对方没有生产经营能力,而与之发生债务关系,就会因质量等问题导致债务纠纷。
譬如,一位顾客将一块高档毛料随便地交给一位裁缝加工西服,事先没有去了解这位裁缝技术水平,结果这是一位手艺很差的裁缝,西服做好后顾客穿上极不合身,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由当然,这还是个人之间涉及金额不大的债务纠纷。如果是法人之间因合同而产生的债,一方由于无相应生产经营能力从而致使合同不能实际履行,就往往会给债权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后果会更加严重。例如,某商场与某皮鞋厂签订了份购销合同,商场向皮鞋厂订购3千双羊皮高档皮鞋,而该皮鞋厂原来仅生产人造革皮鞋,没有生产羊皮高档皮鞋的经验和能力,结果所生产的皮鞋不符合质量要求。皮鞋厂虽然承担了赔偿责任,支付了违约金,但是作为商场来说,失去了应获得的利润,实际上还是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为了预防债务纠纷,在债的关系发生之前,无论公民还是法人都应该慎重选择债务对象,认真审查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生产经营能力以及信誉情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