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发生原因,概括起来有两种:
一是由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这主要是合同之债。约定之债实际上是利益上相互对立的公民或法人为满足自己物质或精神上的某种需求,相互协商,互相设定权利与义务,并通过对方履行义务而使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债务,如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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