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主体,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其中,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是权利主体,称为债权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以满足债权人请求的是义务主体,称为债务人。在同一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义务主体一方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债务人。这种情况下,权利主体之间、义务主体之间以及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由法律规定。但不论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单数或者复数,均须为特定的人。
主体特定化是债的一个特征。在其它民事法律关系如人身权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在这些法律关系中,由于权利人的权利仅须他人消极地不加侵害即可实现,故法律赋予权利人以权利,以排除一切他人的侵害,使不特定的一切他人负有消极义务。而惯权的实现,一般须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积极行为。债务履行的结果,是债务人蒙受不利益而债权人接受其利益,故唯有与债权人有合同上的关系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才能成为履行义务的务人。一切他人因与债权人不具有上述关系,故排除于债的关系之外。主体特定化意味着债权人、债务人均须为特定的人而不是不特定的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具有利益上的对立性。一方享有的权利,即构成另一方的义务。债权人的利益通过债务人的不利益才能得到实现。有些债,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负有义务,如合同之债中的赠与、侵权行为之债等;而在更多的情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都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双方互为债权人、债务人,如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等。
在我国,一切民事主体均可成为债权人或债务人。但法律规定合同之债的当事人,则有行为能力的要求。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一切公民、法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等均可成为债的主体。国家在发行国库券等国债时,也成为债的主体。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