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的债务人的下列行为,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
1.由提存、清偿、抵销等而使债务消灭的,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其他债务人因此消灭履行责任。
2.因免除、时效完成、抵销等而使一部分债务人应负担的债务消灭时,就其应分担的部分,其他债务人免于履行责任。
3.债权人对其中一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而又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其受领延迟的效果及于其他债务人,其他债务人在此范围内减轻未履行的责任。
4.一债务人得到法院有利判决,其判决又非基于该债务人与债权人个人关系的,其他债务人得援用该判决拒绝履行义务,但如债务人败诉,则不及于其他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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