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问题解答 > 正文

    什么是抵押权?

    发布日期:2020-01-16 17:30  浏览次数:

    根据《担保法》第3条规定,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提供作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担供担保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首先,抵押权的设定为一种处分行为。抵押人对抵押物须有处分权及处分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解放前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虽然是标的物的所有人,但是不享有处分权者,例如破产人或假扣押人,亦不得设定抵押权。代本人有处分权的代理人,可以为设立抵押的当事人。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或未授有处分权的代理人,只有不动产的管理权,不得设定抵押权。我国新公布的《担保法》规定抵押人为债务人或第三人,既以其财产作为抵押,则其必须拥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和处分的行为能力。

    其次,抵押权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担保物权形态。抵押权作为种物权,当然拥有对物的支配权,但是它与所有权、用益物权对物的支配不同。所有权是对物的价值的全面支配,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而抵押权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它不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是以其交换价值担保合同债权实现为目的的,因此它是一种担保物权。作为一种不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它还具有以下两个优点:(1)抵押人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对抵押物仍然保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样就不会影响物的使用价值,并且抵押人还通过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而增加清偿债务的能力。(2)抵押权人因不直接占有抵押物,因而避免了因直接占有所带来的使用、收益、维护和保管的种种不便,减轻了抵押权人的负担。有鉴于此,抵押权被称为“担保之王”。

    最后,抵押权是就标的物优先折价或者以变卖所得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主要源于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因为物权与债权并在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而且,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优先受偿性表现在如下几方面:(1)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人相比较,抵押权人就抵押物所卖得之价金有优先于普通债权受清偿的权利;(2)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其他抵押权人相比较,先次序的抵押权人有优先于后次序的抵押权人受清偿的权利。(3)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时,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即破产债务人的抵押物不划入破产财产之列,抵押权人仍有优先受偿于抵押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