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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发布日期:2020-01-16 17:37  浏览次数:

    根据《担保法》第46条之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1.主债权。由于留置权的设立旨在担保主债务人展行惯务,故主债权自应在无限保证的范围之内。

    2.利息。此处的“利息”既包括法定利息,也包括约定利息法定利息属于主债务的自然扩张,根据留置权的从属性,理应在留置担保的范围之内。约定利息虽为个别债务,但既然从属于主债务,亦在留置担保的范围之列。另外,债务人对超过法定利率的利息不负担保责任。

    3.违约金。不管是惩罚性违约金,还是赔偿性,均属于留置担保的范围。但由于赔偿性违约金实为损害赔偿金,故此处的违约金应限定解释为惩罚性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主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金,无论是由于给付迟延,还是由于给付不能所产生,均包含于留置担保的范围之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即使名为违约金,也不影响其损害赔偿金的性质。

    5.留置物保管费用。留置权以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而留置物的保管又往往离不开债权人的费用开支。若留置物的保管费用由债权人自己承担又与留置权的担保功能相异,故留置物的保管费用亦在留置担保的范围之内。

    6.实现留置权的范围。此种费用是指留置权人在对留置物进行折价、拍卖、变卖过程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聘请有关机构就留置物予以估价的费用,拍卖的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