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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权对于留置物所有人有何效力?

    发布日期:2020-01-16 17:37  浏览次数:

    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留置权的行使而丧失留置物的所有权。所以,留置物的所有人自得处分其所有物,或出卖,或赠与,均无不可,但留置权并不因此而受影响。也就是说,在所有人将留置物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时,留置权继续存在于留置物上,债权人的留置权并不消灭,即使受让人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留置权人与留置物的新所有人之间也继续存在留置权关系,况且,留置物所有人转让留置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受让人也不能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因为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转让人不能完成交付(现实交付)。

    有人认为,在留置物的所有权让与受让人,而受让人未承担被担保的债务时,留置权不能存在于留置权与新所有人之间。这种观点不能接受。因为留置权为担保物权,虽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但其并非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同的关系,而是留置权人与留置物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如债务人非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则债务人并非留置权的当事人,留置物的所有人才为留置权的当事人。此时所有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时,即为就债务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当然代位债权人。

    这里也涉及留置权能否于非债务人财产上成立的问题。如前所述,对于非所有人的财产,债权人可否留置,法无明文规定,依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仅要求债权人占有对方依合同交付其占有的财产,至于该财产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则应在所不问。因此在非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上完全可以成立留置权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物的所有人即为留置关系的当事人,至于留置物所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对留置权并无影响当然,因留置权的成立,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行使也必会受一定影响。例如,一般说来,留置物的所有人不仅自己不能对留置物占有、使用和收益,而且也不能将留置物用于设定质权和出租。从理论上说,留置物的所有人有权将留置物用于设定质权。但是因质权以质物的占有为要件,虽留置物的所有人得将其对留置权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使其取得间接占有,而使质权成立,但由于该项返还请求权已因有留置权的存在而不完整,自不会有人愿意接受之而成立质权。可见,因留置权的存在,留置物所有人设质的权利实际上受到限制。留置物所有人本也得将留置物出租,但此时,因留置物为留置权人占有,虽租赁合同可有效,出租人也不能将标的物移转承租人占有使用;在留置权实现时,租赁合同自应解除,对因留置权实现而取得标的物的新所有人并不生效力,承租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应由出租人即留置物的原所有人赔偿。可见,留置物的所有人若将留置物出租,不仅会无利可图,而且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