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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权因哪些原因而消灭?

    发布日期:2020-01-16 17:38  浏览次数:

    留置权除因一般物权的消灭原因(如标的物灭失、混同)和一般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如担保物权之行使)而消灭外,尚根据《担保法》第88每规定的下述原因而消灭:①债权消灭的。留置权的设定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一旦债权消灭,留置权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②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由于留置权的行使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实现,故当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时,留置权应归于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价额一般应与留置物的价额相当;但留置物的价额高于债权的金额时,另行提供担保的价额与债权的金额相当即可。至于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既可以是人的担保,也可以是物的担保(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还可以是金钱的担保即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