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定金给付的目的和效力为标准,定金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
1.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合同因定金之给付而成立。成约定金是德国固有法上的制度,现代民法采此制度的已不多见。但当事人可本于私法自治原则约定成约定金,在此种场合下,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给付约定定金而成立。
2.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大如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收受定金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予以没收的定金。罗马法上的证约定金,多数学者认为仅具有违约定金的性质。
3证约定金
证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订立证据的定金。近现代多数立法例采此制度。
4.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作为保留解约权代价的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收受定金的另一方当事人亦可通过加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将解约定金视为定金的基本性质。
5.立约定金
(立约定金,是指担保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拒绝订立合同,则丧失其给付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拒绝订立合同,则应加倍偿还对方。
根据《担保法》第89条之规定,定金兼有证约定金与违约定金的性质。但是,给付定金的当事人与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根据私法自治原则,约定其在合同中所定定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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