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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如何识破常见的商业欺诈

    发布日期:2020-04-21 17:42  浏览次数:

    在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状况下,诚信成为一种稀缺的社会环境要素。企业面临这种环境,如果只是采用现金销售的方式开展业务,可以避免赊销的风险,但是业务量的萎缩会使得企业经营萧条,甚至走向破产。因此,企业只能是在这样的信用环境中,保持足够的谨慎,加强业务素质和识别商业欺诈的能力,此外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常见的商业欺诈手段和识别类型是:

    1.识别骗取企业信用额度类型诈骗

    这种诈骗方式是先以合法的手段进行公司注册,在前期进行部分投资来包装自己,并在广告方面进行大量投人,从而能够在行业中拥有一定的影响力,成为某个品牌的较高级别的代理商。一般来说前几次交易都能够按期付款,以取得厂家的信任,但是,在厂家授予其更大规模的信用额度时则拖欠货款不还,并以不归还以前欠款为要挟,要求其继续供货,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其付款时,他们就低价出售所有货物,然后以经营不善为理由,申请破产或解散。对于这种类型的诈骗,进行识别的方法就是不要把注意力集中在客户的表面现象上。通过严格的资信调查,了解其过去和现状,再神秘的外衣也能被看透。

    2.识别常见合同诈骗

    (1)不具备对等合同主体资格,却与企业签订合同。当对方要求其履行合同时,以各种借口推托。如果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要求其赔偿损失时,骗子就以本身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为由,拒不承担责任。另外一种涉及合同主体资格的诈骗形式是通过一些渠道取得已经注销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私刻公章,与对方签订合同,取得对方的货物后立即转手,然后消失得无影无踪。

    对这种形式的诈骗进行识别并不困难,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索要在本技能点中提到的各种足以证明其具有合同主体资格的法律文件,必要时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

    (2)本身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有的甚至只是个皮包公司,却虚夸自身实力,打着很大的旗号,以各种优惠为诱饵,在与对方签订大额的合同并争取到资金和物资后,赖账不还或逃之夭夭。

    对这种诈骗形式的预防就是在和客户签订合同时,考查其所订货物数量是否和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如果大大超过其经营能力,则面临很大的诈骗风险。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和这种公司签订赊销合同时不要被其所打的旗号所迷惑,要认真调查其经营能力。

    (3)在合同条款中设置语言陷阱,故意使用有多种解释的词汇,在签订合同时作一种解释,在履行时使用另外一种解释,发生合同纠纷后,让对方难以申辩。例如,在合同中规定货到后付款,却没有规定货到后多少天付款,就留下了隐患。

    对这种诈骗就要求制定合同条款的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敏锐性,在合同中使用规范的词汇,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汇,设置条款严谨。如果企业销售业务类型容易划分,可以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下,编制标准合同。

    (4)在合同中规定合同变更条款,并规定高额的违约金额,但是对合同变更的条件不作明确解释,然后在估计对方不能随着合同的变更采取行动时,突然提出合同变更的要求,以取得合同变更赔偿。

    对这种诈骗形式,要求企业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合同变更的条件,对变更赔偿金额做合理的界定,对自身适应合同变更的能力做保守的估计,留有充分的余地。

    3.识别与结算方式相关的诈骗

    客户利用结算诈骗的手段主要有: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或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无理拒付到期的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不连续、签字不完整;修改收款人名称、金额、出票日期;漏盖、错盖印鉴或印鉴不符;转让不得转让的票据等。

    一般情况下支票属于同城结算方式,对于收到的支票,企业应当立即送到开户银行,款项记人本企业账户后予以供货,这是识别利用支票诈骗最有力的手段。对于其他的几种结算方式,企业也应当争取在收妥款项后予以发货。为了减少因结算方式而产生的风险,企业应当在《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培训上花费一定的投入,因为骗子的骗术不外乎是钻这两部法规的空子。

    “天上不会自动掉下馅饼来,即使掉馅饼,也砸不到我们头上来。”企业信用管理人员随时把这句话记在心里,就能在骗子的诱惑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对其进行严格谨慎的资信调查,这样狐狸的尾巴终究会藏不住的。

    识别常见商业诈骗的类型:

    一识别骗取企业信用额度类型诈骗

    一识别常见合同诈骗

    一识别与结算方式相关的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