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应收账款能够及时回收,避免无效支票或假支票造成的风险,企业可能会要求购货方将款项划人账户之后才发货或提供服务。这种提前支付方式是最安全的付款方式。
1.提前支付概念
如果说应收账款的存在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提供信用,那么提前付款就是购买方向销售方提供信用。提前支付分为全部提前支付和部分提前支付两种方式。
(1)全部提前支付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全额收到货款之后才予以供货的情形。在这种形式下,由于货款已经完全收到,因此如果企业本身提供商品符合合同规定,就不存在应收账款的风险。
(2)部分提前支付的通常方式是购买方向销售方预先支付定金。定金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保障合同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这个数额只是相当于货款的一部分。
2.提前支付的适用性及制约因素
虽然提前支付方式可以避免支付风险,但在实际中,全额支付的订单是很少见的。提前支付方式通常出现在早期的尝试性订单或数额不大的订单中。一般来说,购买方会要求销售方先发货,待其验货合格后才付款。并且,销货方为了争取客户资源通常都会向购货方提供一定的信用。这是因为如果销货方坚持客户提前支付现金,很可能会失去订单,导致客户转向其他愿意提供信用的供应商。
在出口销售方式下,销售方可能面临比国内销售更大的信用风险。全额支付对出口方来说是不现实的,因为出口方经常要销售价值昂贵的货物,比如大型机器设备或运输工具。由于交易的数量和金额通常都很大,销售方需要花一定时间才能销售出去。这不仅仅因为存在距离和时间问题,而且还涉及购买方的即时付款能力。一般来说,购买方可能要等到货到之后才会付款,而且会要求销售方提供一定期限的信用。销售方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一般会同意提供一定的信用。同时为了提高资产流动性,出口方会向出口国银行申请出口信贷。出口信贷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销售方无论通过哪一种信贷方式都会从银行获得贷款。
3.定金对应收账款的保障作用
(1)预先给付性。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定金担保,合同履行后,这部分金额抵作应给付的部分价款,起到预付款的作用。
(2)制裁作用。《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制裁作用。
(3)合同成立的证明。定金存在于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因此,只要发生一方当事人给付定金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定金的事实,就证明合同已经成立。
(4)从属性。定金构成一个从属于主债的从债。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为主债的债权人,交付定金一方当事人为主债的债务人。其从属性表现在:定金的有效以主债之有效为前提,主债无效时,定金之债亦应无效;定金之债无效,主债并不因而无效。
(5)象征性。定金的实质在于通过交付定金来发挥某种担保作用。定金担保对于债权来说,只是一种比较外在的担保功能,并不具有满足清偿债务的效力。在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从定金中充分获得债权清偿。从这种意义上说,定金对应收账款的保障作用是有限的。
不论是部分提前支付还是全部提前支付,都能对应收账款的回收提供保障,但是企业很可能会因此失去订单,导致客户转向其他愿意提供信用的供应商。
提前支付保障应收账款应注意的事项:
一提前支付分为全部提前支付和部分提前支付两种方式
一提前支付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
一定金对应收账款的保障作用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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