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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如何利用质押保障应收账款

    发布日期:2020-04-21 17:44  浏览次数:

    质押,在传统民法上被称为“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根据《担保法》,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质押也是常用的应收账款保障方式,在债务人拥有质押票据或其他财产时,就可以运用质押的方式。

    质押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1.质押的特征

    (1)质押的标的是动产与权利,而抵押的标的传统上是不动产(现代立法,也包括部分动产)。

    (2)在质押中,作为标的的动产与权利是要进行转移占有的。在质押合同设立后,债务人要将标的交付债权人占有。动产要交付占有,而权利也要交付权利证书,如:专利权证、商标权证等代表权利,并能使占有人根据此证享有利益的权利证书,起到担保的效果。而抵押的标的是不转移占有的,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抵押权人的权利在于有权干预未经其同意的债务人对抵押物的处分,并有权追索该标的,以及优先受偿。

    2.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质押担保的范围具体有:

    (1)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2)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3)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4)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5)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的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6)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

    (7)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3.质押合同的特征

    质押合同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协议。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质押合同的特征有:

    (1)质押合同为补充性合同。质押合同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变卖优先受偿的协议。因此,当主合同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债权人就不得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变卖优先受偿。

    (2)质押合同为附从性合同。质押合同的订立是以担保主合同的债权实现为目的,其与所担保的主合同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合同为主合同,质押合同为从合同。

    (3)质押合同为双务无偿合同。质押合同的设定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质押的主要特征就是移交出质人的财产给质权人,因此,出质人有提供标的的义务,质权人有妥善保管标的的义务;出质人有保证其标的权利的义务,质权人有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返还标的的义务。同时,质押合同为无偿合同,它只是为担保主合同债权的实现而设定,双方之间无须支付相应的报酬。

    (4)质押合同为实践合同。动产质押根据《担保法》第64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权利质押根据《担保法》第76条规定:“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签订质押合同的要点

    动产质押合同就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押合同,并且该动产须为质权人(提供质押品的人)直接占有。

    (1)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担保法》第64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动产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担保法》第65条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④质押担保的范围;⑤质物移交的时间;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另外,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质押方式下,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以待债权的实现。

    可见,质押也可作为应收账款的合理保障手段。当债务人拥有合适的质押品时,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签订质押合同,以此来保障应收账款的按时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