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收账款管理中,抵押和质押都是以实物为担保品。此外,也可以采用第三方保证的方式为应收账款提供信用保障。
保证方式在我国现行法上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除非合同指明,否则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
1.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和合同一方当事人约定,当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该第三人是保证人,与保证人订立约定
的一方当事人是债权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债务人,又叫被保证人。
(2)保证具有以下特征:
①保证具有从属性。保证以主合同的现实或未来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②保证具有独立性。保证债务虽附从于主合同债务,但并非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而是另一个独立的债务,在附从主合同债务的范围内有独立性。
③保证具有补充性和连带性。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只有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仲裁或诉讼,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之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主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的适用范围
(1)主债权。主债权,即主合同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保证合同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保证责任范围的其他内容是由主债权派生出来的,从属于主债权。
(2)利息。利息主要是当主债权的标的为金钱时发生的。利息可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两种。
(3)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必须给付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也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
(4)损害赔偿金。主合同的债务人因为债务的不履行就可能对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害,这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损失。这种损害的发生不管是因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还是迟延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只要可归责于主债务人的,保证人就应对此承担保证责任。
(5)实现债权的费用。指的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债权人为了实现其债权而付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通知保证人的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
3.保证合同的内容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即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担保的范围,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决定了保证担保的范围不能超过主合同中主债务的范围。
(5)保证期间。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6)保证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应收账款管理中保证方式的应用
当企业对客户的资信状况持怀疑态度时,为了保障应收账款的安全和完整,企业除了可以要求其提供抵押或质押物外,也可以要求提供第三方保证。在应用保证方式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保证合同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尤其是保证的期间和范围。
(2)充分了解保证人的财务实力和资信状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证的方式。
(3)企业不应过分信赖保证方式。保证方式的基础仍然是商业信用,当客户存在连环保证时,这种担保方式的有效性是令人怀疑的。
第三方保证对应收账款的保证作用体现在如果客户不能及时足额偿付货款,第三方就有义务代客户进行偿还。所以,在使用这种方式进行应收账款保障时,企业要特别注意第三方的经济实力和在行业中的信誉状况,否则,就有可能削弱保证对应收账款的保障作用。
应用第三方保证对应收账款进行保障的主要内容有:
—保证具有从属性、独立性、补充性和连带性
—保证适用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应当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并且完整严密
—在实际中应用保证方式时要提防客户连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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