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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如何使用所有权保留条款保障应收账款

    发布日期:2020-04-21 17:46  浏览次数:

    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在卖方交货后,只有当买方充分履行付款义务时,货物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方手中。在此之前,卖方将一直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并在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卖方仍有追索货物的权利。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目的在于降低买方不支付货款给卖方带来的风险。

    1.所有权保留的法律认识

    许多国家认为,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虽放弃了某些民法上的原则,例如当事人一旦订立合同,所涉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即使卖方还未交货或买方还未支付货款等,但所有权保留条款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在合同中订立这样的条款是有法律效力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分期付款方式被普遍承认,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广为流行。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也经常订立这样的条款。因其不仅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商业销售,而且于买受人颇为有利,使其能够在支付全部价款前实现对物的占有、支配和受益。

    2.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可以从两方面考查:

    (1)就出卖人而言,在买方支付全部价款前,保留所有权,非经出卖方同意,买方不得将标的物出租或转让,也不得以标的物提供担保(标的物为动产时善意第三人可取得所有权和质权)。若买方在支付全部价款前破产,将标的物列为破产财产,出卖人可提出异议,取回标的物;且当买方故意拖欠价款时,出卖人可以解除买卖合同,收回标的物。一旦价款全部支付,则出卖人必须将所有权移转给买方。

    (2)就买方而言,一旦支付全部价款,则不需出卖人的协助而当然地成为标的物所有人。但在价款付清以前,仅享有附条件的权利,即所谓期待权。这种期待权可处分、继承,并可用于担保。由于标的物由买方实际占有并使用,故价款清偿前标的物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丹麦等均承认所有权保留契约权保留条款;属英美法系的英国规定有与所有权保留相类似的租买制度即租买人在分期支付了全部约定租金后,可以将租买合同变为买卖合同支付购买价格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对于所有的适用范围,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省,所有权保留的对象仅为动产。在日本,学界认为其亦适用于不动产。

    3.所有权保留条款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有权保留买卖与一般买卖不同,主要是购销双方买卖关系延续期更长,权利义务关系也更为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就不得擅自处分、转让标的物。

    (2)   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买受人可以使用标的物,并对标的物的孳息有收益权,但买受人在使用管理标的物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3)   标的物的危险负担即风险责任。一般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自交付时起转移所有权,风险责任也随之转移,双方有约定的除外。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如对标的物风险责任未作特别约定的,标的物交付后的风险责任应由买受人承担。

    (4)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权保留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出卖人应当担保标的物具有合同约定的效用、价值。

    4.所有权保留在我国的应用

    我国也认可在合同中订立这种所有权保留条款。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出卖人。”订立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中,当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卖方可以通过比较简单的方式如挂号信主张解除合同;如买方不予以配合,卖方可以诉诸法院解决,要求追回货物、赔偿损失。这可以看做是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我国的应用。

    所有权保留条款是只有客户在全部付清货款之后才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这就迫使客户为了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而支付货款,即使客户破产,由于该部分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企业,不会作为破产财产,从而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应收账款的安全。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

    一所有权保留条款放弃了某些民法的原则

    一所有权保留条款可以从购销两个方面考查

    一所有权保留条款使买卖关系延长

    一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我国《合同法》中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