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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和贯彻群众路线有无矛盾?

    发布日期:2020-06-11 13:43  浏览次数: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同党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是没有矛盾的。我国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宪法第一条明文规定了工人阶级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而工人阶级的领导必须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来实现。大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当然应该接受党的领导,决不能离开党的领导。事实上,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离开了党的领导,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无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首先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党委根据形势和任务,及时指示政法部门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为中心工作服务,为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其次是组织上和思想上的领导,不断充实和加强政法于部队伍,保持这支队伍政治上、思想上的纯洁性和坚强的战斗力。至于具体案件,则属于法院或检察院本身的业务,党委不必要也不可能去进行审批。但是,法院和检察院对那些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问题和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应当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这样,就能在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更好地执行法律和政策。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与贯彻群众路线也是没有矛盾的。依靠群众,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这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坚持的工作方法。法院和检察院当然应该贯彻群众路线,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做法。司法机关只有依靠群众,才有坚强的战斗力,才能弄清情况,判断准确,从而更好地发挥专政工具的作用。否则,纵然形式上符合法律程序和手续,并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甚至脱离实际,孤立办案,削弱法院、检察院本身的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