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适应实际斗争的需要,我们应该重视对于法学的研究。马克思说过:“我学的专业本来是法律,但我只是把它排在哲学和历史之次当做辅助学科来研究。”“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1、82页)这就是我们研究法学的出发点。我们认为:首先,法属于历史范畴,有它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它产生和发展于阶级社会,并将随着阶级的彻底消失而消失。其次,法和法学有强烈的阶级性,我们必须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去研究法学。再次,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关心、保护和发展它的经济基础。我们在研究法学或者制定、解释和运用法律的时候,都必须密切联系实际,自觉地为无产阶级的政治任务服务,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当前,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工作重点。我们的法学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为“四化”服务。如果脱离实际、脱离政治去搞法学,就会丧失战斗力,甚至堕入资产阶级的泥坑。

我们必须防止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法学观点对我们的干扰和侵蚀。对资产阶级的法律和法学,我们首先要采取蔑视和批判的态度,要揭露它们超阶级、超政治的伪装,指明它和资本主义经济的联系。在资产阶级法学家那里,法学同经济事实的联系完全消失了,法律形式就是一切,而经济内容则什么也不是。不论自然法学派,或者实证主义法学派,都不敢触及它们的法学为剥削阶级经济利益服务的实质,而我们就是要戳穿这一点。
我们反对法律虚无主义。否定或者忽视法律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作用,是错误的。我们也反对法律神秘主义。资产阶级法学家专搞神秘主义,把一些简单的法律问题弄得高深莫测,无非是要垄断法律和法学,让劳动人民只能听任统治阶级愚弄和宰割。我们则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加强法学研究,并逐步在干部和群众中普及必要的法律知识。对于资产阶级各种法学派别的理论,也要进行研究。作为统治阶级的经验的一部分,有些对于我们还是有借鉴作用的。当然,这种研究和借鉴,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必须划清无产阶级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的界限,否则就会迷失方向,甚至拜倒在它们华丽词藻和庞大体系的脚下。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