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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什么是罗马法和罗马法系?什么是大陆法系?

    发布日期:2020-06-11 15:02  浏览次数: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法律的总称。最早的古罗马的成文法是公元前五世纪中叶颁布的《十二铜表法》。它对奴隶制、家长权、继承、债务、刑法和诉讼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规定。以后逐步充实完备。公元六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组织编纂了《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死后又汇编了《新律》。到公元十二世纪时,这四部法律汇编合称为《国法大全》。它集罗马法之大成,标志着罗马法进入最发展的时期。后世称罗马法,一般即指《国法大全》。

    罗马法是建立在奴隶占有制基础上的法律,奴隶根本不被认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最初罗马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只有他们才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故又称“市民法,或“公民法”。外来人和被征服地的居民,即使是自由民,也不享有市民法的权利。以后,为调整他们之间或与罗马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逐步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公民和非罗马公民双方的“万民法”。

    恩格斯曾经把罗马法称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它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如买主和卖主、债权人和债务人、契约、债务等等),都作了无比明确的规定,因而对后世资本主义法律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成为许多国家立法的依据。人们可以把旧形式的很大一部分保存下来,并赋予这种形式以资产阶级的内容。法兰西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这一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典,就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的。其他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也大多渊源于罗马法。

    古罗马法和法兰西民法典以及仿照制定的其他各国的法律,总称为“罗马法系”。因为起初仿效的都是欧洲大陆国家,所以又称“大陆法系”。它一般包括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士、意大利、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部分法语国家和地区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