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史书记载,传说我国古代最早的法典始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由氏族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变时,舜命人制定过刑律一类的东西。以后有夏作禹刑,商作汤刑之说。史书虽然记载过西周在公元前十一世纪至公元前八世纪建立过属于奴隶主贵族的法制,但真伪难分。古代最早的成文法典比较可信的是公元前五三六年郑国大夫子产铸在鼎上公布的刑书,原文早已全部失传。这些奴隶社会的法律,体现奴隶主阶级的意志,是奴隶主对奴隶实行专政的工具。
战国时期,一些新兴的封建地主阶段国家如韩、齐、魏、赵等国,相继制定了一些法典。其中最著名的是魏国的李悝于公元前四○七年制定的《法经》。它在春秋各国立法的基础上编纂而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分六篇:《盗》惩治侵犯封建地主私有财产的行为)、《贼》(惩治危害封建政权、秩序的行为)《囚》《捕》(逮捕和处理盗贼的程序法)、《杂》(惩治盗贼以外的诈骗、越狱、贪污、淫乱等行为)、《具》(量刑的若干规定)。《法经》的制定和运用,对封建制度的建立和巩固起了积极作用,成为以后秦、汉时期封建法典的蓝本。
公元前二二一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陆续修订、补充了各种法律,通称为《秦律》。原文虽早已失传,但一九七五年在湖北省云梦县出土的秦代竹简中,记载有部分《秦律》的内容。它大体上和《法经》上的六篇基本一致,且有《置吏律》、《内史律》、《均工律》、《金布律》、《军爵律》等,以及《法律答问》等五十几篇律令。《秦律》从巩固封建统治、镇压农民反抗出发,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都有比较严密的规定。
公元前二○六年汉代建立后,“汉承秦制”,汉高祖命肖何制订了《九章律》。它除《法经》的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外,还另外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等共九章。即除了刑罚外,加了户口、田赋、畜牧、营造等规定。《九章律》加上汉王朝以后制定的《傍章》、《越宫律》、《朝律》等,通称为《汉律》。《汉律》大体沿用秦法,根源于李悝的《法经》。

三国时有《魏律》,史称“八议”始于魏。《晋律》颁布于公元二六八年,称《泰始律》。南北朝有《北魏律》,据说开始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为隋唐所沿用。又有《北齐律》新加“重罪十条1,为后来“十恶之始。
隋代制定的《隋律》,包括文帝在公元五八一年颁布的《开皇律》,和炀帝在公元六○七年颁布的《大业律》。《隋律》标榜政简刑轻,却又规定了危害封建统治的“十恶”不赦大罪。到了唐帝国这一封建中央集权的鼎盛时期,出现了我国历史上最有代表性的、最典型的封建法典,即《唐律》(包括唐高祖李渊订的《武德律》、唐太宗李世民订的《贞观律》和唐高宗李治订的《永徽律》)。在此以前的中国古代法典都已佚失不全,惟有唐代的《永徽律》在《唐律疏义》一书中完整地保存下来。《唐律疏义》于公元六五二年由大臣长孙无忌等十九人撰写。内容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元六五一年颁布的《永徽律》全文;一部分是附在律文之后逐条逐句进行解释的“疏义”,或者阐明文义,或者解释疑难,并杂以问答体裁。这种解释与秦律的《法律答问》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可算是一种立法解释。《永徽律》共十二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五百条。它基本上是一部刑法典,但又包含了民事、婚姻家庭、行政和诉讼程序的一些规定。《唐律》成了以后宋、元、明、清历代法典的蓝本,并对古代亚洲邻国产生过影响。
宋代的主要法典是颁布于公元九六三年的《宋刑统》,它强调封建中央集权。《金律》和《元律》增加了民族压迫的内容。明代于公元一三七四年颁布的《大明律》,以《唐律》为蓝本,更加强调严刑苛罚。清代主要法典有公元一六九六年顺治颁布的《大清律例集解附例》和一七四六年乾隆颁布的《大清律领》,大体沿用明律,并糅合了满汉条例而有所增删。半封建半殖民地旧中国的“六法全书”,也沿用了不少封建主义的法律。
以上法典,尽管社会不断变化,朝代不断更迭,但它们为居于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服务、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特点,是不变的。所以,它们的名称虽然不同,但始终相承相继,一直延续了数千年之久。肯定超经济的剥削,规定异常残酷的刑罚,公然确定人们的不平等地位,渗透着奴隶主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的伦理道德观念等,是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诸法典的共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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