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虽和诈骗罪在骗取信任这一点上有相同之处,但前者的特征在于冒充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地位来行骗。这种犯罪行为使国家的威信与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和破坏。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把这一罪行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不作为侵犯财产的诈骗罪来处罚。因此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即使没有骗到钱财,或骗到的钱财数额不大,也都构成了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请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情节虽不严重,而骗到的钱财数额较大,就可以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诈骗罪论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请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是两种犯罪的区别和互相联系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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