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套取或用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
贪污罪的主要特征是:(一)犯罪者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二)贪污行为必须是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面实行的。如会计、出纳监守自盗,或以涂改发票、收款不入帐等手段非法侵吞、盗窃自己保管的公共财物等,都构成贪污罪。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能构成盗窃罪。如某会计下班后潜入车间,窃取羊毛衫等,因并非利用职务便利,所以应以盗窃罪论处。(三)贪污的是公共财产。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精神,贪污私人委托国家和集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邮递中的私人财产,也应以贪污罪论处。

贪污与挪用常常并提,两者有共同之处,即都是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但它们之间又有本质的区别:贪污是把公共财物,用侵吞、盗窃等手段,非法据为己有;而挪用则是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管的少量财物私自拿去使用,但确实准备以后归还。挪用公共财物是错误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行政纪律处分,但不能当作贪污罪惩办。如果行为人挪用的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那就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直接责任人员就要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犯了贪污罪的人,往往狡辩说他不是贪污而仅仅是挪用,以推卸罪责。这就需要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例如,一个每月工资六十元的会计,私自窃取保管的公款挥霍浪费用去了六千元。案发后,他说是挪用公款,准备归还。但他家庭和个人每月生活费用就要五十元,只多余十元。六千元的巨款,决不是短期内所能归还的。从这一实际情况来分析,所谓“挪用”显然是狡辩,应按贪污定罪。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