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严重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社会管理秩序是一个含义相当广泛的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包括反革命罪在内的其他刑事犯罪都从各个方面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则是具有特定的范围和含义的。刑法分则按客体分类之后,仍有一些其他分类纳入不了的,如妨害公务、流氓活动,以及其他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都归入本罪。但这些犯罪仍然具有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共同特征。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有各种不同的性质,有些属于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有些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因此,必须符合刑法分则第六章各条所规定的规格,才能构成本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主体除在押犯逃脱罪,只有被关押的犯罪分子才能成为犯罪主体,神汉、巫婆迷信造谣诈骗罪,只有神汉、巫婆才能成为犯罪主体外,其他各种犯罪的主体没有特殊的规定。这类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由故意构成,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有些罪行必须具有一定的目的,才能构成犯本罪的条件。例如贩卖假药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等,都限于“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处理这类案件,查明犯罪人的犯罪目的是十分重要的。以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为例,如果出于反革命目的,则应按反革命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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