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流氓罪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沆氓罪的主要特征是:(一)流氓活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这一犯罪活动多数发生在公共场所,如公园、影剧场、商场、公共汽车上和马路上等处。当然,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也不限于在公共场所。犯罪侵害的并不限于特定的人身、人格和公私财产。流氓活动猖獗的地方,社会上很多人受到威胁,严重地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二)构成流氓罪在客观上必须有刑法条文中规定的流氓活动行为。例如采用各种恶劣手段和下流动作,钉梢、调戏、侮辱、猥亵妇女,甚至在光天化日之下在马路上追逐妇女,剥妇女的衣裤;或者结伙成帮,聚众殴斗,打群架;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蛮不讲理,无理取闹。因为流氓犯罪活动形式很多,以上几种还概括不了,所以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其他流氓活动,也要按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所谓其他流氓活动,是指:以戏弄人为目的,故意一再划破他人衣服,剪妇女发辫的;或者以玩弄妇女为目的,奸污妇女多人,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以及道德败坏,多次勾引他人搞淫乱关系的女流氓,等等。(三)流氓犯罪分子主观上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主义道德,胡作非为;特别是一些流氓集团,犯罪活动十分嚣张。因此,刑法把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作为打击的重点,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比犯一般流氓罪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为重。
处理流氓案件要根据具体情况,把有组织的流氓集团与三、五成群偶面聚在一起,进行一般违法活动的青少年区别开来。对前者要依法惩处;对后者主要是批评教育;如果他们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以接该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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