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它是指行为人组织赌博或进行赌博的主要目的,在于非法获取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至于有些人在节假日期间,为了消遣,与亲友在家里玩纸牌、叉麻将等,有少量财物输赢,但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就不能认为是犯罪。当然,我们不容许这样的“消遣”,应当进行劝阻和取缔。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是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聚众赌博”是指行为人用各种方法、方式招引他人聚赌,抽头渔利;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行为人无正当职业,或者虽有正当职业,但嗜赌成性,不务正业,屡教不改,靠赌博作为取得大量收入的手段,成为赌棍的。只要行为人的赌博活动构成上述主、客观要件,就构成赌博罪。
赌博是通过一定的赌博工具来决定输赢财物的行为。它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习,是以剥削阶级不劳而获、损人利己的思想为指导的。建国以来,党和政府采取了各种禁赌措施,赌博活动已大为减少,但近年来,不少地区赌博又有抬头的趋势。赌博对社会的危害性很大,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思想有很大的腐蚀性。有的人从小赌到大赌,从偶而赌一两次到嗜赌成性,成为赌头、赌棍;有的人为了搞到赌资,甚至不惜走上偷窃、诈骗、贪污、抢劫、杀人的犯罪道路。

由于赌博对社会有很大的危害性,所以必须严禁和取缔。但在处理赌博问题的时候,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主要是批评教育,进行劝阻;对一般赌博行为或变相赌博财物经教育不改的,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条给予拘留、罚款或警告。对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则要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但需要注意的是,既不要把有一般赌博行为的人作为犯罪处理,更要防止把少数赌博数额很大、嗜赌成性、屡教不改、态度恶劣的人,当作只有一般赌博行为的人,误以为刑法没有规定,而不给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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