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家庭罪,是指违反婚姻法规定,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破坏军人婚姻和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刑法分则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共有六种罪名:(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二)重婚罪;(三)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罪;(四)虐待罪;(五)遗弃罪;(六)拐骗儿童罪。上述六种罪行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这种罪行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例如:侵害男女婚姻自由,破坏一夫一妻制;对子女父母等依法应负抚育或赡养义务的,不抚育或赡养。二是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一般主要是加强教育,而不作为犯罪处理。但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能构成本罪。例如不尽赡养父母义务,不抚育未成年子女,而造成被害人冻饿、病死等严重后果的,就是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犯罪。而采取打骂、赶出家庭不给居住等方式虐待父母,致被害人死亡的,就是以作为的形式构成犯罪。三是犯罪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因为这类犯罪根本不存在过失问题。妨害婚姻家庭罪是封建残余思想、习俗和资产阶级思想在婚姻家庭间题上的反映。刑法分则把妨害婚姻家庭罪作为独立的一章,是为了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同这类犯罪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保障婚姻自由,健全家庭这一社会细胞,以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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