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公民的权利。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不仅违反婚姻法,而且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犯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例如用强暴手段,逼迫被干涉人与自己结婚、离婚;逼迫被千涉人与他人结婚、离婚,或者不准与他人结婚、离婚等。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用强暴手段,例如捆绑吊打、禁闭、抢亲等等,以达到于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这种暴力行为往往还同时侵犯了被干涉者的人身自由、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等人身权利。暴力于涉婚姻自由中,较多的是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父母不许子女与他们自己选中的对象结婚,并用打骂、捆绑、不许回家等暴力手段加以干涉的,即构成犯罪。有的父母为了贪图对方的钱财,不顾子女的反对,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包办子女的婚姻,这也构成犯罪。当然,父母关心子女的恋爱婚姻旧题是应该的、必要的,但是如果违背子女的意愿,使用暴力,横加于涉,那就触犯刑律了。刑法规定,对于暴力于涉婚姻罪,要由被害人告诉才受理。这是考虑到,这种犯罪行为,大多发生在亲属关系中,如果情节比较轻微,可以通过亲友邻里或者有关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加以解决。被害人如未要求对于涉人进行惩罚,司法部门就不必干预。只是在被害人认为说服教育不能解决问题,要求予以支持、保护,告到法院时,法院才予以处理。但是,对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已经或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就要主动加以干预,直到追究有关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等待告诉才予以受理。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