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虐待罪是指一贯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从事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以其他方法迫害家庭成员,摧残其身心健康,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罪有三个特征:(一)虐待行为是对被害人的身心实行折磨、摧残,而且情节恶劣,并且是一贯的。这一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压迫关系,破坏了家庭成员的平等原则,与一般家庭纠纷有本质的区别。(二)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必须存在抚养、扶养、赡养关系,并且是属于同一个家庭内的成员。如丈夫虐待妻子,公婆虐待儿媳,父母虐待子女;或者是妻子虐待丈夫,儿媳虐待公婆,子女虐待父母等。(三)犯罪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也就是有意识地折磨、摧残被害人。对一般的虐待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遗弃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的主要特征是:(一)必须是拒绝承担法律上应负的扶养、赡养的义务,并且是情节恶劣的。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不予抚养或赡养,不能构成本罪。(二)对被害人的遗弃,必须是故意的行为。如果本人确实无能力履行扶养义务,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虐待罪、遗弃罪都是封建思想、资产阶级思想在家庭关系中的反映,是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所不允许的。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地破坏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准则,所以刑法上把这两种行为,作为独立的犯罪,加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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