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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收债】什么是破坏邮电通讯罪?私拆他人信件是犯罪行为吗?

    发布日期:2020-06-12 14:24  浏览次数: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破坏邮电通讯罪,是指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这就是说,这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邮电工作人员。这里说的邮电工作人员,不仅是指邮电投递人员,也包括在邮电部门工作的干部、营业员、分拣员、接发员、押运员。只要他们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拆、毁弃、隐匿信件、包裹、电报,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的,都构成本罪。这种犯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这一罪名。当然,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根据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可以不认为是犯罪,面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理。如果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既私拆、隐匿、毁弃邮件,又窃取了其中财物,就同时犯了贪污罪,要按照重罪吸引轻罪的原则,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贪污罪从重处罚。

    非邮电工作人员隐匿、毁弃或者非法私拆他人信件的,不能构成破坏邮电通讯罪,对其中情节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作为侵犯通信自由罪处罚。而对情节轻微的人,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刑法的这一规定,不仅保护了公民享有通信自由的权利,而且对那些不讲公德、缺乏法制观念、喜欢私拆他人信件、私自把别人邮寄来的刊物、资料据为已有的人,也是一种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