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国家或公民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决定》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人员,凡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盗窃、贩毒、盗卖珍贵文物出口和索贿受贿等经济罪犯的,都要按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徇私舞弊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决定》还特别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或者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犯上述包庇罪行的,要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包庇罪的规定处罚。为上述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按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伪证罪的规定处罚。如果对执法人员和揭发检举作证人员进行阻挠、威胁、打击报复的,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或者第一百四十六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处罚。如果与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和索贿、受贿罪犯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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