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家财产,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国家财产的机关、企业,只是受国家的委托对国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所以不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但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可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即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例如国营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对产品可以进行生产、销售活动,但不能任意处分固定资产。如要把自己多余的固定资产出卖、出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否则就不能转让。在经营、管理的同时,还负有保护国家财产所有权不受损失的义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下列行为,都是
下列财产均属国家财产:
第一,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甲萸目润
第二,国家所有的银行、铁路、公路、工厂、商店、电站、水库、农场、林场、渔场、牧场以及交通、运输、邮电、建筑等企业和其他企业;
第三,国家所有的建筑物和军事、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体育等设施;
第四,国家所有的历史文物,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
第五,不能证实属个人或集体所有的财产,即无主财产;
第六,国家在国外的财产;
第七,国家所有的其他财产。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下列行为,都是侵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一、侵占、哄抢、损毁国家财产;二、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请客送礼,收受贿赂,私分产品和财物;三、违反国家规定,挪用公款,滥发奖金或补贴;四、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瞎指挥,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五、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减税免税,挪用挤占应当上缴国库的财政收入;六、为骗取荣誉和信任,弄虚作假,使国家财产造成损失;七、其他侵犯国家财产的行为。凡属侵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不论是否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都要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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