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与房管部门建立了租赁关系后,有权要求房管部门提供约定的房屋居住,并要求房屋具有主体结构牢固、屋面不漏、装修设备完好、沟管畅通、地面平整等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因房屋自身的原因,或其他自然因素,致房屋损坏时,承租人有权要求房管部门(即出租人)及时修理。
承租人应承担下列义务:按月交付房租,不得借故拖欠;对公有房屋及附属设备、庭园设置,承租人负有爱护保管的义务;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承租人不得擅自将公房转租、转让、收取高租、押租或顶费,一经发现,应即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具体情况,收回其多余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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