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的公有房屋,如承租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需要分户租赁居住的,可以自行商定分户后各自居住的部分和房租的分担办法,写成书面协议,经房管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办理分户手续。协议不成时,由房管部门核定。
按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分户居住须具备下列条件:
(1)分户人须有本处常住户口,经济上已分开独立生活的;
(2)房屋可以分间单独使用,分户后不致造成居住或使用困难的;
(3)有欠租的,分户各方必须落实偿付欠租的责任;
(4)单位承租的职工家属宿舍中,有非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可以分户,如属本单位职工,无其他纠葛,经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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