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同住亲属可以申请过户,但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同住亲属与原承租人共同生活,并有本处常住户口,其他地方又确无住房的。
(2)承租人离开本市,户口未迁出的,同居亲属申请过户,应征得承租人本人的同意。
(3)原承租人遗留的欠租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必须落实偿付责任。
如承租人死亡或外迁前,其亲友在他处有住房而故意迁入户口,以达到占房目的者,应限期迁回原处:拒不迁出的,按强占公房处理。如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后,房屋显著过宽,而要求过户人又符合上述条件的,房管部门可按具体情况,准予过户承租一部分房屋,多余房屋由房管部门收回,另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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