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妇女在旧社会受着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这四种权力的严重压迫,无论在政治上、经济上都没有地位和权利。在家庭关系上,妻子也从属于丈夫,各方面都要受到管束,有的甚至受压迫、受奴役。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妇女从上述四种权力压迫下解放出来,在家庭关系上也必须实现男女平等。从家庭地位上取得合法的平等权,这是妇女真正获得解放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处理夫妻关系的基本准则。所谓家庭地位平等,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是对等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的权利有如下四点:(一)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在旧社会,妇女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她们要在自己的姓名前面冠以夫姓。解放后,已经改变了这种旧习惯。婚姻法明确规定,妇女结婚后与丈夫一样,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在旧社会,妻子往往要受丈夫和公婆的管束,不能自由参加社会活动。现在妻子与丈夫一样,都可以参加社会生产和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丈夫和公婆都不得限制和干涉。(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旧社会,妻子对家庭经济没有支配权,现在与丈夫一样,有同等的财产处理权。对涉及家庭经济的重大事项,要双方共同商量决定。如果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就是侵犯对方的权利。(四)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旧社会,女子是没有继承权的。丈夫死后,遗产由儿子继承,儿子死后,遗产由孙子继承。没有儿子或孙子的,则由同宗的侄儿、侄孙立嗣继承。现在,丈夫死后,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父母死后,女儿同儿子有同样的继承权。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的义务有如下三点.(一)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关计划生育的措施,夫妻双方都有义务遵守。(二)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不仅经济上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在生活上也有互相扶养和帮助的义务。如一方生病,对方就有照料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如有能力扶养而故意遗弃患病的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一方,则应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夫妻双方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双方都不得把责任完全推卸给对方。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