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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什么是买卖婚姻或变相买卖婚姻?索取聘礼算不算“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自主的婚姻,婚前可否互赠礼品?

    发布日期:2020-06-12 17:33  浏览次数:

    买卖婚姻是指以金钱、财物作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条件,由第三者(包括自己的父母)索取大量的金钱、财物,包办他人(包括自己的子女)的婚姻。这种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形成的婚姻关系,男女之间根本没有真正的感情,只能使妇女处于受压迫、受奴役的地位。买卖婚姻来源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往往把爱情和肉体当作商品,进行金钱、权势和美色的交易。这种买卖式的婚姻关系与社会主义社会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制度,是根本不相容的,必须坚决废除。

    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除少数偏僻落后地区还有公开把妇女论价成婚的违法行为,有待于教育和取缔之外,在其他地区,还有以聘礼(或称彩礼)的名义,索取一笔财物,并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这就是变相买卖婚姻。这当然属于我国婚姻法明文禁止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对于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当事人的意愿,包办他人婚姻的人,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如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拐卖人口的,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除了依法处刑外,其所得财物,也应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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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双方自主的婚姻,男女出于自愿,在结婚前相互赠送礼物和纪念品,并不以此作为婚姻成立的附加条件,那是可以的,这当然不算买卖婚姻或变相买卖婚姻。但如果索取或赠送厚礼,或者超过自己的经济能力,讲排场,摆阔气,这就属于旧风俗、旧习惯了。法律对此虽未明文禁止,但我们是不提倡这种做法的,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抵制,有关组织也可以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教育和劝阻。总之,我们应该积极宣传婚姻法,贯彻婚姻法,提倡和发扬社会主义新道德、新风尚,教育青年建立一个健康的、幸福的、自由的婚姻和家庭,不要为金钱、物质所奴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