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成立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自行解除。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应订立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并经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证明,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一方坚持要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不肯解除的,那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过调查证实,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确已恶化,难以共同相处,或者继续保持这种收养关系,不利于养父母的老年生活,或不利于养子女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就应该准许其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如养子女尚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养父母仍应负责安排好养子女的生活;同样,如养父母已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养子女也应负责安排好养父母的生活,或是长期负担赡养费。解除收养关系后,如生父母愿意把子女领回,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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