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遵守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如下几条:
一、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地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四、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五、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公开审判、合议和回避制度。
六、民事诉讼中,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七、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争议的问题,有权进行辩论。
八、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九、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调解工作。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如有违背政策法律的,法院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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