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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收债】那些民享案件不属人民法院处理或不予受理?受理或不受理有什么手续和时间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0-07-01 17:18  浏览次数:

    下列案件不属人民法院处理或不予受理。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案件,不属人民法院处理,但应告知原告人向公安部门申请解决;如果矛盾比较尖锐,则应先进行必要的处理再移送公安部门,不能推出不管。二、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人民法院可告知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如同住亲属要求分户租赁纠纷,如果是在上海的,应告知原告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向房管部门申请解决。三、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四、依法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起诉的案件(例如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此期限内男方提出离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过审查,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