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收集的(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的陈述;(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等,用以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加重或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切事实。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就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一、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因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要和外界事物发生联系,下各种痕迹和情况。人们
借助这些留下来的痕迹和情况,来查明犯罪的事实真象,从而揭露犯罪,确定犯罪人。证据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那种主观臆断、怀疑猜测和想当然,都不是客观事实,当然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
二、必须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不是一切客观存在的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客观事实。也就是说,这种事实,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如果与案件毫无关系,或者表面上似有联系而实质上并无内在联系,就不能作为证据。

三、必须具有合法性。这就是说,证据必須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认定的客观事实。如果某些客观事实虽与案件有联系,但未经司法机关依法收集和认定,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接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收集、认定的证据,才能保证它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例如法律规定证人的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讯间、质证并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把未经法庭查实的证人证言或者检举材料,作为定案的根据,那就是不合法的。
证据的上述三个特征,又称证据的三个要素。依据这些特征,可以帮助我们分清什么样的事实能作为证据,什么样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据,防止主观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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