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证据材料。物证是以它的存在及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物证、书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证据之一,它是件的一定事实。常见的物证有四种:
(一)犯罪工具:如特务、间谍使用的电台、武器、定时炸
弹、密写药水等;普通刑事犯罪分子使用的凶器、毒药、万能钥匙等。
(二)物质痕迹:如犯罪现场上的指纹、脚印、车轮痕迹、作案工具的痕迹等。
(三)犯罪侵犯的客体:如赃物、赃款、被破坏的器材设备等。
(四)其他可供揭露犯罪或查获犯罪人的一切物品:如犯罪人留在现场的烟头、毛发、手巾、钮扣等。
书证,从广义讲也是一种物证。但运用书证和物证是有区别的。运用书证是按其内容来认定案件事实的;运用物证则主要以它的存在和外部特征来认定案件事实。例如反革命案件中的反动标语、反动信件、反革命纲领等等,这些都是书证。而能够证明案件的反革命性质的,是这些书证的内容,而不是它的外形。
物证和书证对于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人,审查其他证据是否真实,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物证、书证也可能有错误,甚至伪造,必须注意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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