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的证言是证据中的一种最普遍的形式。可以说,几乎没有一个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可以不询问任何证人。为了判明犯罪事实和犯罪人,或者为了判明被告人在不在现场和他的身份、经历,都必须有证言。有人把物证称为“哑吧证人”认为没有证人(包括被害人、被告人、鉴定人)为它说话、解释,审查物证是困难的,故而又称证人是“判断物证的钥匙”。可见证人的证言由于它本身具有的特点,对于揭露案件的事实真象是很重要的。

对于证人的证言必须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判断。有的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瓜葛,或者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有的可能提供伪证,有的可能夸大事实或缩小事实。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证言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些证人,主观上虽然愿意据实陈述,可是决定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往往不取决于证人的主观愿望,而取决于他本人正确领会一定事实的能力、记忆的能力和正确表达印象的能力。这就是刑事诉讼证据理论上通称的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而这三个阶段,又往往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和影响,这就可能包含着某些错误的东西。所以对证人的证言一定要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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