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检察部门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起诉、免予起诉、不起诉的决定。
(一)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这一规定,大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和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天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制作起诉书。

(二)免予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这一规定说明,免予起诉的条件是指经过侦查,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本应追究刑事责任,但依照刑法规定,又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才可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所谓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所谓免除刑罚,是指刑法明确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如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如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又如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等等。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应当写出免予起诉书。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免予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同级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还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如果被告人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对免予起诉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免予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的决定,通知被告人。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如果对被告人的免予起诉不服,也可以在收到对被告人免予起诉的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
(三)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不起诉是以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为依据的。即: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和免予起诉,虽然都是以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结束案件,但两者适用的条件、性质是不同的。主要的区别在于:不起诉决定是无罪决定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免予起诉决定则是一种有罪决定,即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仅是根据法律免除其刑罚。两者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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