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最普遍的方式有谈判、斡旋、调停和仲裁。前三种属于外交解决,后一种属于法律解决。
谈判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最普遍的方式,大部分国际争端都由争议国直接谈判协商解决。
斡旋是第三国为促成争议国直接谈判而作的努力,目的在于使争议国进行协商解决争端。第三国不直接参加谈判,争议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斡旋。
调停是第三国或有关的国际组织为帮助发生争执或冲突的国家和平解决争端,促使争议国举行谈判并参与谈判的活动。有时调停者可以提出建议,作为争议国谈判的基础。调停可以是一个国家单独进行,也可以是几个国家联合进行。调停可由第三国主动提出,也可由争议国请求。斡旋与调停的方式,都正式规定在一九○七年的《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中。
仲裁是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式。这是一个古老的制度,从十九世纪后半期开始盛行。国与国发生争议时,提交给他们自己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相约服从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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